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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MO签发不可预见延迟交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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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6-11 18:14: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获悉,4月3日,国际海事组织(IMO)秘书长签发了《新冠病毒(COVID-19)——不可预见的延迟交船的指南》通函信,指出受新冠病毒疫情影响,船厂、设备供应商、船东、检验机构和服务工程师在及时交船方面遇到各种困难。考虑当前疫情属于超出船厂和船东控制的不能预见的情形,希望各成员国和国际组织对IMO批准的有关文件予以关注,并据此解决不可预见的延迟交船问题。  通函明确,对于已经签署建造合同(或已铺放龙骨)、预订交船日期均早于该条款对应规定日期的船舶,因超出船厂和船东可控范围的不可预见情况造成实际交付日期晚于规定日期的,主管机关可将该类船舶视作按本规则规定的交付日期之前交付的船舶予以介绍。对于这类船舶,主管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案审议和处理。该文件进一步强调,针对主管机关依据该通函规定接受的船舶,港口国同样要予以接受。  据悉,新冠肺炎疫情对全球造船和航运业造成严重冲击。针对因疫情引发的国际海事公约履约挑战,我国和国际船级社协会(IACS)联合向IMO提交了提案,引起国际广泛关注和IMO高度重视。在全球疫情持续蔓延下,IMO印发该指南,明确了有关延期交付船舶的规则适用性,对船厂和船东避免因疫情影响产生的履约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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